员工参加公司拔河比赛猝死获认工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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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参加公司拔河比赛猝死获认工伤

案涉活动与企业业务存在直接关联是重要裁判依据

本报讯(记者庞慧敏)员工参加公司拔河比赛时猝死,人社局认定为工伤,公司认为是自甘风险并提起诉讼。近日,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工伤认定纠纷案件。

2021年3月,李成光(化名)入职某置业公司。一个多月后,合作方某建设公司为促进双方合作、强化团队凝聚力,举办销售活动,并设置了拔河比赛活动环节。置业公司作为参与方,表示“这属于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”,便在公司内部工作群通知员工参加,李成光与同事被指派参加拔河比赛。当天下午拔河比赛结束后,李成光突然脸色煞白,被紧急送医抢救,但还是心跳骤停离世。

员工参加公司拔河比赛猝死获认工伤

2022年1月,李成光的母亲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2022年7月,人社局认定李成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,从医疗机构初次诊断到他死亡,时间未超过48小时,认定为视同工伤(亡),并出具了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。

置业公司对此不认可,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,案涉拔河比赛由合作方建设公司牵头举办,其目的是增进合作关系、强化团队凝聚力,具有明确的业务关联属性。置业公司作为参与方,不仅将该活动定性为“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”,还通过内部工作群通知并指派李成光等员工参赛,上述行为表明置业公司对该活动的认可与主导,且活动与企业的团队建设、业务合作推进存在直接关联,属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意志的直接体现。

自甘风险的构成需满足“行为系个人自愿、与职务无关、用人单位未参与或指令”等要素。法官认为,置业公司的主张既与“活动由公司指派、与业务关联”的案件事实相悖,亦违背工伤保险条例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”的立法宗旨,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负有法定保障义务,置业公司作为比赛的参与方和实际受益方(通过活动增进合作、凝聚团队),理应承担相应的用工保障责任。因此,置业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采纳。本案中,李成光在参与公司指派的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,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,应视同工伤。

公司不服,提起上诉。贵港中院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【编辑:王琴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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